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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隊管理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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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行博物館志工隊管理要點

第一章 組織辦法

 

1

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志工制度實施目的如下:

一、為強化本館人力運用,提升本館服務品質。

二、善用社會人力資源,提供民眾回饋社會之機會。

三、促使民眾經由服務機會,增進瞭解及認同本館。

四、培養愛好歷史人文且具服務熱忱之志工,協助本館各項文教活動之推展暨行政業務之運作,有效推廣各項活動。

 

2

志工隊置隊長及副隊長各1名;依服務內容之不同,分為觀眾服務組及導覽解說組,各置組長1名。

 

3

志工隊業務由本館指派館員擔任志工督導,負責志工之招募、訓練、工作督導、服務評核及年終表揚等工作。

 

4

隊長、副隊長及組長之遴選資格以服務滿1年以上,達該年服勤時數120小時以上,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志工為限,任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為期1年,得連任一次。

 

5

隊長及副隊長由幹部會議,於館方列席指導下,提名隊長及副隊長候選人至少一組,提交志工大會票選,並經本館核定後生效。觀眾服務組組長及導覽解說組組長由新任志工隊隊長於每年12月底前填列推薦表,經本館核定後生效。

 

6

隊長承本館交付之任務,综理隊務,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有關志工排班、值勤、請假登錄、支援人力調度等事宜。

二、有關志工聯繫及聯誼事宜。

三、志工隊各項會議召集事宜。

四、與服務組室溝通協調事宜。

五、其他本館志工業務推展事宜。

 

7

副隊長及各組組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。

 

8

組長承正副隊長及志工督導之命,負責各組內志工之到勤、輔導諮商、聯繫交流及其他任務指派。

 

9

正副隊長無法執行勤務之代理:

一、隊長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,由副隊長代理。

二、副隊長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,由各組組長推選一人代理。

三、隊長與副隊長於任期內同時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,由本館指定合適人選代理至此任期結束。

 

10

本館可視業務需求設置專案小組,以因應實際組織運作。

第二章 服勤規則

 

11

服勤時間:

一、周一至周日上午09001700

二、全天班之服勤時間為上午09001700,服勤時數8小時。

       上午班之服勤時間為上午09001300,服勤時數4小時。

       下午班之服勤時間為下午13001700,服勤時數4小時。

 

12

服勤規定:

一、志工每月服勤不得少於4小時;每年服勤不得少於90小時,惟新進志工將依晉升為正式志工後按比例計算服勤時數。

二、志工應於服務時間前10分鐘需至服務臺簽到,並參閱排班表或接受本館臨時指派業務;執勤結束時簽退。

三、為配合本館活動需要,志工應於每月20日前排定下個月服勤班表,每次服勤最低以4小時為基礎單位;本館將於每月25日公佈次月之服勤班表表。惟本館之臨時需要支援人力則不在此限。

四、不遲到,不早退;當日服勤遲到或早退超過30分鐘以上者,當日服勤時數予以減半計算。

五、因事無法出勤時,應先行請假,事假應最遲3個日曆天前通知志工隊幹部或志工督導。

六、志工請事病假,須在請假(補班)登記表登記,請假補班,需於次月完成。

七、當日未排班而臨時來本館服勤者,當日服勤時數將不予計算。

八、服勤時,應穿著本館指定之服裝並配帶本館識別證,隨時面帶微笑,保持親切之服務態度。

九、服勤時,態度和藹,儀表端莊,謹守崗位;不吸煙,不飲酒,不嚼食檳榔;遇緊急事件或突發狀況時立即通知本館處理,如為假日值勤,立即通知值星官及值班經理處置。

十、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(時間長達1個月以上)時,最遲應於14個日曆天前向本館提出書面申請,辦理資格保留或離職手續。

十一、志工服務期間中途離職,必須繳回識別證及志工背心。

十二、志工於服勤時間,凡有怠忽職守、行為不良、違反本館相關規定,有 損及本館聲譽者,經查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志工身分,甚或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
十三、每年召開志工大會與志工聯繫會報,志工應擇一參加。

十四、未規定事項,請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執行服務。

第三章 志工資格之保留與解除相關規定

 

13

如遇下列原因者,志工可申請資格保留至原因消失為止:

一、服義務兵役者。

二、懷孕或育嬰者〈嬰兒於1周歲以內〉。

三、出國或求學者。

四、因傷病無法執勤者。

五、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。

 

14

如有下列情況之ㄧ者,本館得解除或終止其志工資格:

一、違反第12條服勤規定且情節重大者。

二、保留資格連續2年者。

三、每年度內經排定之勤務無故不到累計3次者。

四、假借本館名義私自在外活動、或招攬旅遊團體圖利者。

五、私自接受或向遊客收取服務、導覽解說費用者。

六、對外發表不當言論有損本館形象者。

七、違反本館相關規定者。

八、其他重大違失事項經簽請核可終止志工資格者。

 

15

志工離隊後,一年內可申請復職,須參加特殊訓練6小時並經考核通過後始任用。一年以上者,須重新報名,與新進志工同,但需敘明曾為本館志工,以利值勤時數累計。

第四章 志工福利

 

16

本館志工為無給職,為肯定志工之奉獻,擔任志工期間之福利如下:

一、經事先報名,得參與本館舉辦之志工聯誼、館際交流、訓練研習等活動,以增進情感交流與經驗分享之機會。

二、憑志工證得進入本館圖書室閱覽或借閱書籍及雜誌。

三、憑志工證得於本館行政區停車場(志工專屬車位)停車,但需視行政區當日停車狀況而定。

四、得依服勤狀況,本館得選派志工參加與志工相關機構所主辦各項研習及服務活動。

五、服務績優之志工得由本館或市府頒發服務優良證書,其優良事蹟得由本館予以公開表揚或報請上級機關、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予以獎勵。

六、志工服勤往返本館及在館內期間,皆享有團體意外事故保險。

第五章 志工考核

 

17

一、每年11月前,志工隊幹部與志工督導完成當年度之考核工作,以進行年度表揚。

二、志工表現優良者,給予下列各項表揚:

1.服務獎:依執勤規定全年無曠職,且整年度服勤時數達200小時以上,服務確具績效者。

2.特殊貢獻獎:於年度服務期間,確有特殊貢獻,並由志工隊幹部依具體事蹟推薦,並經本館審查確定者。

第六章 會議

 

18

志工隊定期召開下列會議並作成紀錄,會議建議事項經本館核定後實施。

一、志工大會

志工隊每年底辦理志工大會,由本館相關人員列席指導,大會任務如下:

(1)選舉志工隊隊長及副隊長

(2)表揚或獎勵績優志工

(3)議決年度志工活動

二、志工聯繫會報

志工隊每年年中辦理志工聯繫會報,由本館相關人員列席,討論志工相關事項。

三、幹部會議

志工幹部依據年度訂定之志工計畫定期召開會議,擬定工作計畫及檢討工作成效。

()每季定期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調整開會次數。

()幹部會議由志工幹部出席,志工督導及本館相關人員列席,以進行相關業務協調聯繫事項。

()年度內聘任之幹部有義務出席幹部會議。

第七章 附則

 

19

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動,應主動通知本館;若未能主動通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。

 

20

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;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檢討修正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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